為方便公眾易於辨識和利便垃圾收費的執法工作,垃圾車司機必須確保在其垃圾車須妥為展示訂明標誌。
訂明標誌
(i) 政府用廢物車輛
私營廢物收集商的司機為食環署提供垃圾收集服務時,須確保其垃圾車(不論是否壓縮型垃圾車)根據法例訂明的方式展示「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
(ii) 非政府用廢物車輛
私營廢物收集商的司機為私人處所提供垃圾收集服務時,須確保其壓縮型垃圾車根據法例訂明的方式展示「設有壓縮裝置非政府用廢物車輛」的訂明標誌。
私營廢物收集商的司機不得在其垃圾車不屬於「政府用廢物車輛」(即並非為食環署提供垃圾收集服務)或「設有壓縮裝置非政府用廢物車輛」(例如其垃圾車屬於非壓縮型垃圾車)的情況下展示法例就相關車輛所訂明的標誌。
若私營廢物收集商的司機違反上述任何一項規定,即屬犯罪。另外,若該司機是遵照其僱主指示,作出有關違規的行為,或僱主沒有向該司機提供遵守相關規定所需的物品(即訂明標誌),則司機的僱主亦屬違法。
法例訂明的展示方式
(i) 若有關標誌為長方形,其高度不得少30厘米,而闊度不得少於40厘米。若有關標誌為圓形,其直徑不得少於35厘米。
(ii) 有關標誌須:
(a) 以顯眼的方式,在政府用廢物車輛/設有壓縮裝置非政府用廢物車輛的左邊及右邊展示;及
(b) 以清楚可閱的方式印製。
罰則
如私營廢物收集商司機違反上述展示或不得展示訂明標誌的相關法例,最高罰款$25,000。
如私營廢物收集商司機的僱主指示該司機作出違反上述有關展示或不得展示訂明標誌的相關法例或沒有向該司機提供遵守相關規定所需的訂明標誌,最高罰款$25,000。
免責辯護
被控觸犯上述罪行的私營廢物收集商司機,如確立該司機是遵照其僱主的指示或因僱主沒有向該司機提供遵守相關規定所需的訂明標誌而作出有關違規的作為,即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