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众易于辨识和利便垃圾收费的执法工作,垃圾车司机必须确保在其垃圾车须妥为展示订明标志。
订明标志
(i) 政府用废物车辆
私营废物收集商的司机为食环署提供垃圾收集服务时,须确保其垃圾车(不论是否压缩型垃圾车)根据法例订明的方式展示「政府用废物车辆」的订明标志。
(ii) 非政府用废物车辆
私营废物收集商的司机为私人处所提供垃圾收集服务时,须确保其压缩型垃圾车根据法例订明的方式展示「设有压缩装置非政府用废物车辆」的订明标志。
私营废物收集商的司机不得在其垃圾车不属于「政府用废物车辆」(即并非为食环署提供垃圾收集服务)或「设有压缩装置非政府用废物车辆」(例如其垃圾车属于非压缩型垃圾车)的情况下展示法例就相关车辆所订明的标志。
若私营废物收集商的司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即属犯罪。另外,若该司机是遵照其雇主指示,作出有关违规的行为,或雇主没有向该司机提供遵守相关规定所需的物品(即订明标志),则司机的雇主亦属违法。
法例订明的展示方式
(i) 若有关标志为长方形,其高度不得少30厘米,而阔度不得少于40厘米。若有关标志为圆形,其直径不得少于35厘米。
(ii) 有关标志须:
(a) 以显眼的方式,在政府用废物车辆/设有压缩装置非政府用废物车辆的左边及右边展示;及
(b) 以清楚可阅的方式印制。
罚则
如私营废物收集商司机违反上述展示或不得展示订明标志的相关法例,最高罚款$25,000。
如私营废物收集商司机的雇主指示该司机作出违反上述有关展示或不得展示订明标志的相关法例或没有向该司机提供遵守相关规定所需的订明标志,最高罚款$25,000。
免责辩护
被控触犯上述罪行的私营废物收集商司机,如确立该司机是遵照其雇主的指示或因雇主没有向该司机提供遵守相关规定所需的订明标志而作出有关违规的作为,即为免责辩护。